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全区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校。高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和规范管理、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学校的发展水平和财务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以促进高校发展、改革、创新为根本目的,为推动高校内涵式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高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监督和指导高校实施项目建设等。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管理的高校基本建设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校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的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财政投资评审和资金筹措方案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高校用地和校园规划、项目规划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七条 高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建设资金筹措,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及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高校的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基本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校园规划是高校开展基本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长期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不片面追求外形外观。校园规划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不超标准、不超财力规划。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从严审批已有多个校区的高校新校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要体现校园传统、办学特点、地域文化、时代风貌。
第十三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校园,以利高校